安監總安健〔201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中央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央編辦《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以及衛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0年第21號)精神,為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工作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今后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備案)、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由建設單位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分級管理原則,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查、竣工驗收和備案工作。
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目前負責下列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工作: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且總投資在50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電站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四)海洋石油建設項目(注:該類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其他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重點要指導市(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加大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中小企業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查和監督檢查力度。相關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尚未劃轉的地區,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的規定,認真做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批復文件等的備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三、為規范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抓緊制定出臺《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家庫。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尚未出臺前,為確保職責劃轉交接期間工作的平穩延續,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時參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衛監督發〔2006〕375號)確定的原則執行。目前專家組的組成原則上仍從衛生部門建立的專家庫名單中按比例抽取,并適當吸納安全工程與技術類專家、行業專家參與審查;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抓緊建立職業衛生專家庫,并充分考慮專家的工作背景、專業結構、實踐經驗、行業特點等,保證職業衛生專家技術審查的科學、客觀、公正。
四、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的審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組織技術審查時,應向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安全監管部門可派員參加技術審查,并對專家組組成及審查過程進行監督。專家技術審查完成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將所形成的專家評審意見和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等資料報建設單位確認,建設單位應當就預評價報告內容、結論以及技術審查過程、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等資料出具書面意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見附件1),連同其他應該提交的申報材料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所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批復(備案)的決定。
五、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各項要求。要加強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執法檢查,凡發現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以及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而組織施工的;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為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各中央企業所屬獨資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屬單位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屬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受理審查范圍的,應當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統一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出申請(受理電話:010-64463620)。建設單位注冊地與建設項目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按照屬地分級管理原則,由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樣式詳見附件。
煤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工作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