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在項目的設計、施工和運行期,相關職業病防護措施能得到落實,應按照項目申請報告中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本評價報告中的補充措施在設計、施工、生產時得到體現和實施,并重點關注以下措施的落實:
⑴項目建成后,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相關要求,依據擬建項目可能存在的有毒物質、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企業應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不斷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擬建項目在健康監護工作中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①保證對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人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②擬建項目應依據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安排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進行。
③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查體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職業相關的復查應在取得職業健康查體資質的機構進行,應并保證全部復查,復查費用由單位負責。
④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的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⑵員工上崗前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培訓,了解所在崗位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掌握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指導工人正確的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⑶嚴格按照《個體防護設備選用規范》要求為工人配備有效的防護用品,并加強現場監督,保證工人能正確佩戴,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數量、性能參數、更換周期企業應根據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和實際的使用情況制定。
⑷特殊情況時,如:檢修、處理故障事故、密閉空間作業等,還應根據具體情況,為作業工人(包括外委維修人員)配備相應的特殊防護用品或全身防護用品。
⑸對應急救援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應進行經常性的維修、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定期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損壞,以便及時更換,防止失效。
⑹在設計階段,要全面識別和評估泄漏風險,從源頭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危害。要盡可能選用先進的工藝路線,減少設備密封、管道連接等易泄漏點,在設備和管線的排放口、采樣口等排放閥設計時,要通過加裝盲板、絲堵、管帽、雙閥等措施,減少泄漏的可能性,對存在劇毒及高毒類物質的工藝環節要采用密閉取樣系統設計,有毒、可燃氣體的安全泄壓排放要采取密閉措施設計。嚴格按照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聯鎖或緊急停車系統和可燃及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運行階段定期檢查管道、輸送泵等設備法蘭處的密閉情況,如有泄露及時更換,以防止發生氨、硫化氫中毒事故。
⑺施工過程中職業衛生管理
①選擇有相應資質,有職業病危害防護能力的建筑施工隊伍。
②在發包合同的簽訂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包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③對發包的項目,應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規范》進行識別,采取相應職業病防護措施如實向作業人員進行告知。
④督促建筑施工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職業健康體檢、個體防護等),并留有相應監督記錄。
⑤為建筑施工人員配置個人防護用品
表4-1 施工過程中個人防護用品配置一覽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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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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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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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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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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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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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通風、防塵口罩、防護手套、防護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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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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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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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成套設施裝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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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護耳器、防護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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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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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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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護目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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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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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備安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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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護耳器、防塵口罩、工頻電磁場防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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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企業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要求在其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說明。
表4-2擬建項目應設置的警示標示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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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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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的警示標示及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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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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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硫裝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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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中毒、戴防毒口罩、噪聲有害、戴護耳器、職業病危害告知卡(氫氧化鈉、硫化氫、噪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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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職業衛生管理
①該項目衛生防護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②項目試生產前應對新進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檢查;項目建成后試運行30日至180日內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③為了落實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措施,項目建設中必須嚴格把關,投產后落實職業衛生三級預防措施,加強職業衛生管理、檢測和評價、健康監護工作,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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