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號 |
JSTK-(職評)106-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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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江蘇蘇中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固體三車間氨酚咖那敏片技術改造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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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類型 |
預評價■ 控制效果評價□ 現狀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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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江蘇蘇中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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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所在地 |
泰州市姜堰區蘇中路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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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概況 |
項目名稱:固體三車間氨酚咖那敏片技術改造項目 項目性質:技術改造 建設單位:江蘇蘇中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建設規模:擬于原固體三車間一層,不改變原車間房屋主體結構,不改變工藝流程,內部增加氨酚咖那敏片制劑設備,高剪切濕法制粒機、干法整粒機、總混機、壓片機、包衣機、鋁塑泡罩機等47臺(套)設備。項目完成以后,預計新增氨酚咖那敏片產能10.8萬件。 工程投資:本項目總投資1689萬元 擬建地點:江蘇蘇中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有廠區現有廠房內(泰州市姜堰區蘇中路1號) 生產制度:采用白班工作制。 勞動定員:本項目生產及管理輔助人員依托原有。 輻射源項:本項目不涉及輻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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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業病危害 |
藥物粉塵(其他粉塵)、噪聲、高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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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檢測結果 |
各檢測點合格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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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結論 |
行業類別:醫藥制造業類中的化學藥品制劑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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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一般□ 較重R 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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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或補充措施 |
(1)項目建成后,加強除塵設施的維護、檢查,使其處于正常防護狀態下。 (2)擬建項目應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18664-2002)、《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007版)》(蘇安監[2007]196號)等規定完善個體防護用品的配置,制定發放標準,并做到專人管理,定期檢查。 (3)企業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要求在其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說明。 擬建項目應設置的警示標示
(4)類比項目噪聲超標,項目建成后應加強個人用品的佩戴,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重點關注電測聽項目。對現場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如發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級發生變化,應采取相應措施。 (5)建議設置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預案。 (6)施工過程中職業衛生管理 ①選擇有相應資質,有職業病危害防護能力的建筑施工隊伍。 ②在發包合同的簽訂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包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③對發包的項目,應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規范》進行識別,采取相應職業病防護措施如實向作業人員進行告知。 ④督促建筑施工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職業健康體檢、個體防護等),并留有相應監督記錄。 (7)建設施工過程措施建議 企業應對該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并編寫專篇,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需經專家組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建設。 擬建項目應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文件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完成后應當出具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過程法律責任承諾書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工程監理過程法律責任承諾書。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應加強職業衛生管理,應按照《江蘇省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2007版)》(蘇安監[2007]196號)等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施工單位應制定施工期間職業病危害因素應急救援預案和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施、器材。 項目建成后應進行試運行,試運時間最少不少于30日,最長不超過180日,并委托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編制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組織專家對其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審查,驗收通過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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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審查意見 |
整改后通過 |